| (一)、 |
賣方會員在刊登商品時,務必事先確認自己所刊登之商品沒有違反本服務禁止或限制類商品之規定,如有違反情事,本服務管理員將視情節輕重,予以移除該商品並記警告一次或永久停權之處分。 |
| (二)、 |
賣方會員對自己之拍賣品內容或服務,應盡詳實刊登之責任與義務,不得有誇大不實或堪稱具有醫療療效廣告情事,亦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
| (三)、 |
賣方於刊登、描述商品資訊時,不得有暗示、引導私下交易之內容,亦不得刊載其他相關商品之網址或網站連結,如經會員檢舉或賣場管理員發現,除將網址連結移除外,並記警告處份一次。 |
| (四)、 |
賣方會員不得利用多重帳號自行哄抬拍賣商品、擾亂競標賣場交易秩序,此類行為本服務將視為詐欺案件,一經會員檢舉查證屬實,一律公告該會員帳號並予以永久停權處分。 |
| (五)、 |
賣方會員刊登之商品應為可進行實體買賣交易之拍賣品,不得為純粹廣告性質,亦不得為純提供、仲介服務類型,如有違反情事,除立即將拍賣品移除外,並記警告處份一次。 |
| (六)、 |
賣方會員刊登之拍賣品網頁,不得未經同意任意引用他人之內容,如經會員檢舉查證屬實,該內容將立即移除並記警告處份一次。 |
| (七)、 |
賣方會員刊登之拍賣品商品圖檔、網頁內容,不得有猥褻、色情、散佈性交易或媒介色情之非法情事,如經查證屬實除立即移除該拍賣商品外,違法會員一律予以永久停權處分。 |
| (八)、 |
賣方會員之個人聯絡資料,僅能於「個人介紹」與「結標商品通知信」中刊登,禁止賣方會員於拍賣商品內容網頁刊登個人聯絡資訊(如電話、手機號碼、地址、email等等),一經發現將立即移除並予警告處分。 |
| (九)、 |
賣方刊登商品不得有其他任何不符合HiNet會員服務條款或本服務服務條款、不符合拍賣精神,或其他任何違反法令之內容。 |
| (十)、 |
其他(請參考拍賣刊登說明)。 |